浅谈快递业霸王条款“先签字,后验货”
时间:09-04 | 作者:admin | 点击次数:
收取快递时,消费者是否有权先开箱验货,确认商品完好才签字确认收到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情权,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也就是说,“先签字、后验货”是不合法的霸王条款,跟法律是相悖的。那么一个不合法的行规为什么能一直生存到今天呢?
第一,缺乏细则化的惩戒性法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然明确了公平交易权和知情权,但对侵犯消费者权利的商家该如何处罚,并没有细化规定。第二,快递行业规范缺失。2007年,国家邮政局发布的《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中明确规定“验收无异议后,验收人应确认签收”,但这个标准难以约束民营快递公司。
今年7月,上海的张女士把一部新手机快递给武汉的父亲,张女士的父亲接到快递,签字之后打开包装才发现,女儿快递的手机竟然变成了一块肥皂。类似这样的新闻其实并不鲜见,消费者遇到这样的怪事,投诉起来很难解决,往往只能自认倒霉。
消协挑战“先签字,后验货”的行规,这让我们感到欣慰,但这种“挑战”还是需要法律法规来托底。消协的“挑战”,一是指出了这种行规不正当、不合法,二是建议消费者“不让先验货,应当拒绝签收”、“发现货物有损毁或货单不符等问题时,可以拒绝付款”。这两条建议毫无现实意义,拒绝签收很可能导致交易不能完成,如果是通过淘宝这样的网络平台进行交易的,退货颇费周折。至于拒绝付款,更是难以实现,通常情况下,一般是验货之前,就已经付款,不付款根本无法验货,也就谈不上所谓发现货物有问题了。
总而言之,在快递业发展迅猛的今天,法律不该缺位。面对越来越多的快递纠纷,快递行业需要规范,消费者的权益需要得到保障,快递不能成为欺诈式交易的乐土。
(附)快递行业霸王条款及点评
霸王条款1:绝对有权检查寄件
条款:“本公司拥有绝对权利对每票快件开封检查是否符合有关政府机关规定或者航空限制,如发现寄件违法、违禁,有权退回或拒收。本公司有权在未事先通知寄件人的情况下开封检查交寄的物品”。
点评:寄送的快件,如果是信函,根据《宪法》规定,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另外,寄送的如果是非信函类物品,快递企业有权查验,但不是上述条款所说的“绝对权利”,而是受到限制的权利。查验须在交寄物品时当面进行。如果经过查验后属违禁物品仍然寄送的,快递企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可见,法律没有赋予任何快递企业绝对的检查权,该条款违反了《宪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当属无效。
霸王条款2:任意扩大免责范围
条款:“对于超出本公司控制范围的原因而导致的损失或者损坏,本公司不承担责任,这些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空运或禁运等不可抗力;快件固有的缺陷或特性(无论本公司是否知晓);暴乱或者民间骚乱等。”
点评:首先,“不可抗力”是法定的免责事由。法律对“不可抗力”有严格的界定,即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上述条款所列事项,并非都属于不可抗力。其次,根据《合同法》规定,快递公司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对于先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主张免责。
霸王条款3:快递延误不属违约
条款:“本公司将按照正常运送标准尽合理努力派送,但这些标准并不属于承诺,也不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本公司不对运输延误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或者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点评:这是典型的不公正格式合同条款。快递公司的经营特色即在一个“快”字,消费者选择快递的原因也是因为一个“快”字,如果“快递”变成“慢递”,则失去了订立快递合同的原本目的。因此,迅速、安全地将快件送达收件人,不仅是快递合同的最基本内容,也是快递公司应当履行的基本义务。如果快递公司不能按时送达,就构成了实际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该条款无效。

